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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农牧业经济学会章程
    浏览次数:222    添加时间:2025-10-29 16:24:52

    河北省农牧业经济学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河北省农牧业经济学会。英文名称:Hebei Association of Agriculture and Animal Husbandry  Economy.  英文缩写为:HAAAHE。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团体由河北省从事农牧业经济的企事业单位专家、学者和从事与农牧业经济发展有关的人员自愿组成,是地方性非赢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研究、探索农牧业经济信息规律和特点,开展农牧业经济信息服务,推动农牧业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河北省科协和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主管单位河北省科协。

      本学会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

    第二章 党组织建设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按照组织程序,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名称是中共石家庄裕华区裕强街道行业联合支部委员会 。上级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强街道党工委

    第七条  本会变更或注销涉及党员变化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党组织应强化思想政治引领,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九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党组织活动阵地建设。

    第三章 业务范围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围绕农牧业的发展,从全省农牧业经济实际出发,研究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

    (二)为种植、养殖、农牧产品加工的企业及个体农户提供最新科技知识。

    (三)开展学术交流,推动农牧业经济理论不断充实和发展。

    (四)为农牧业行业内培训相关的信息人才,发挥农牧业科技与经济先导作用。

    (五)开拓农牧业科技与经济资源,创办刊物,以网络媒体和刊物媒介为平台,为种植、养殖及流通行业服务。

    (六)总结推广农牧业战线新成果、新经验,利用科技进步推动种植、养殖和农牧产品加工业的发展。

    (七)向政府反映种植、养殖和农牧产品加工等方面的问题,贯彻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

    (八)不断充实和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开展调查研究,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成为广大农牧业业内人士的良师益友。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四    

    十一 本学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十二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愿望;

    (三)熟悉本学会的业务,在本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或愿意为农牧业科技与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四)具有种植、养殖、农牧产品加工等方面的某一特长,并愿意为其经济发展服务。

    第十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履行入会相关程序;

    (四)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介绍新会员;

    第十  会员享有下列义务:

    (一)执行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扩大本学会的影响和知名度。

    第十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  本学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审议计划的执行情况;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二十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审查同意并经省民政厅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十一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二十二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会议,会议方能召开,其次必须经到会理事2/3经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并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2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通过,报省科协审查批准,并经省民政厅同意后方可任职。

    三十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但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审查批准,经省民政厅同意后方可任职。


    三十一  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三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事务。

    第六章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费;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四十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  本团体设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四十二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四十三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四十四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四十五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四十六  本团体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日内经业务管理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提出终止动议。

    五十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五十一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五十三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    

    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5年8月30日第五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五十五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河北省农牧业经济学会。

    五十六  本章程经河北省科协批准后,自社团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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